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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职业健康处    时间:2023-02-07

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职业健康处发布时间:2023-02-07 10:03:00A+A-图片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职业卫生监督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2〕50号),扎实推进健康中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模式,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吉林省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吉林省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
  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2〕50号),扎实推进健康中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积极探索我省职业卫生分类精准执法新模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的
  一是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责任,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自我监管约束,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二是推进健康企业建设,提升健康管理水平,优化劳动工作环境,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三是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模式,实现差异化精准监督执法,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逐步破解基层监管力量和能力不足与用人单位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矛盾,更好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监督执法效能。四是以试点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全面推进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二、试点县区和试点时间
  (一)试点县区。各市(州)根据辖区职业病防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职业病危害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确定试点县区。其中矿山、冶金、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以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用人单位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基本覆盖。每个市(州)至少选定30%县区作为试点,试点名单及当地职业病防治简要情况,于2月15日前报省卫生健康委。
  (二)试点时间。2023年1月3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三、主要任务
  (一)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
  1.用人单位可自行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等指标判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具体方法见附件1。
  二是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通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分为A级(90-100分)、B级(70-89分)、C级(70分以下)。具体方法见附件2。
  三是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结果综合评估,得出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其中甲类风险最低,丙类最高。具体方法见附件3。
  2.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情况,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4)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评估报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一览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表》以及最近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或定期检测与评价报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报送属地监督执法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存档备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每三年开展一次。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和接触人数以及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新建的用人单位应在正式投产2个月内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监督执法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实施分类监督执法。
  一是建立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档案。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建立档案,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指导用人单位重新填报,也可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其中,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为丙类,一般的为乙类。
  二是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进行差异化监督执法,实现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结合,提高监督执法效能。对丙类用人单位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提高抽查比例频次,实施现场检查;对乙类用人单位,按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对甲类用人单位,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年按照,丙类用人单位100%全覆盖,乙类用人单位抽查率高于甲类的标准进行随机抽查。
  三是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职业卫生领域营商环境,促进监督执法规范公正文明。强化依法监管,严厉惩处严重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寓服务于监督执法中,推行“教育引导、限期改正、逾期处罚”的“三步法”监督执法模式。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适当不予处罚,列出《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供参考,详见附件5。
  四、实施步骤
  (一)筹备启动阶段(2023年1月31日至2023年5月31日)
  1.部署试点任务。下发全省试点工作方案及相关学习资料,各市(州)根据方案要求上报试点县区。各市(州)及试点县区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2.准确摸清底数。试点县区全面摸清辖区内现有的、具有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掌握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3.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学习《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方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等相关内容,明确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自查内容、评定要求、报告方法。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1.用人单位分类。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方法》进行自查,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进行综合风险评估。评估情况公示后,将《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属地监督执法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存档备查。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情况发生变化时可重新调整分类。
  2.建立单位档案。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建立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档案。结合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或定期检测与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对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情况(附件1)进行书面核实。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指导用人单位重新填报。
  3.开展监督执法。重点依托“双随机、一公开”,对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甲类、乙类、丙类的用人单位,实行差异化监督执法,并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情况(附件2)进行现场核查。
  4.组织专家深入试点县区进行实地调研、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5.加强典型引领。对试点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分享试点工作经验,引领行业内、辖区内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为我省全面实施分类监管工作,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对全省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是新时期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能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提高监督执法效能的一项新的实践。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将试点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多渠道开展业务培训,全程关注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加强指导和督促,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二)压实责任,稳步推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机构要根据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自查及风险评估的培训指导和技术支撑,规范试点工作流程,将用人单位分类结果作为年度执法工作依据,实施差异化监督执法,对实施分类不精准,存在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三)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在用人单位(特别是职工总人数为100人以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综合风险评估、风险分类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互联网+监管”等方面勇于探索创新,形成示范和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各地试点典型经验做法,可随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四)加强评估,确保实效。各市(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适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评估,每年4月底和10月底上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2024年10月底上报试点工作总结。省卫生健康委将对各地试点工作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并适时将年度试点工作评估情况上报国家疾控局,国家疾控局将组织对部分省份试点工作进行评估。
  联 系 人: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习品超 
  联系电话(传真):0431-88906331
  附件: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方法
  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
  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
  5.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

附件:
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doc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方法.doc
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doc
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docx
5.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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